
含電池溫度、電壓異常等!工信部開展2025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
6月25日,工信部發布關于開展2025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其中動力電池系統安全排查方面,要求企業應協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聯合排查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態異常(如電池溫度異常、電壓異常、電流異常和絕緣異常等)情況,對電池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證車輛動力電池使用安全可靠。
原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裝備中心〔2025〕319號
關于開展2025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精神,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我中心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產品質量安全排查
(一)動力電池系統安全排查
企業應協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聯合排查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態異常(如電池溫度異常、電壓異常、電流異常和絕緣異常等)情況,對電池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證車輛動力電池使用安全可靠。
(二)新能源整車質量安全排查
1.企業應對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功能安全及預期功能安全情況進行排查,包含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傳感器、決策系統及執行系統故障發生情況、系統功能或性能不足及人員誤用情況等。企業應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制定詳細排查工作計劃,統計排查信息,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
2.企業應對運行在極端天氣(如暴雨等自然災害)或特殊工況場景(如高溫、高寒、高濕等)下的新能源汽車質量安全風險進行排查并統計相關信息,包含啟動及行駛過程質量安全、電池冷卻系統安全、絕緣系統安全等。企業應結合車輛實際使用情況,對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二、運行監測安全排查
1.企業應排查新能源汽車產品接入本企業監測平臺和安全運行狀態信息監測情況。
2.企業應排查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狀態。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分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對于長周期、長里程使用車輛(如貨車、出租車、網約車等使用強度較高的營運車輛)及電池衰減率較高的車輛,應采取技術手段加強車輛運行監控,并及時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3.企業應排查特殊狀態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情況。針對通過監測數據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如長期離線、大面積聚集停放、頻繁發生三級報警等)的車輛,企業應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
三、售后服務安全排查
1.企業應排查產品維護保養、故障報警信息閉環處置、用戶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務情況。針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的存量新能源汽車,應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落實排查措施,保障售后服務質量。
2.企業應排查售后服務過程中供應商管理、服務和協同情況。重點梳理已停止合作的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制系統等零部件供應商產品配套及售后服務情況,研究制定排查方案,保證產品售后服務質量。
3.企業應匯總整理售后服務過程中用戶反饋集中的問題,包含各類公開渠道及其他渠道(輿情、網絡信息等)。對已確認的問題應加快研究改進措施,制定閉環處置計劃并實施。
四、安全事故排查
1.企業應深入排查歷年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情況,通過數據挖掘及關鍵零部件系統分析,深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實問題改進及車輛安全提升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2.同一車型出現3起及以上起火燃燒事故的,企業應統計相關車型產品配置和技術特征信息,制定相關車型安全隱患排查計劃,落實處置措施。
3.企業應對組合駕駛輔助系統使用期間,事件及事故發生情況進行排查和管控,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事件或事故的,企業應進行失控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相關車型安全隱患排查計劃,落實處置措施。
五、新能源安全體系建設情況自查
企業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全面自查企業安全體系建設情況,形成書面報告。
六、上報要求
(一)排查情況上報
各企業應于2025年9月1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填寫《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統計表》(見附件),并形成書面報告,發送至郵箱:eidcjdgl@eidc.org.cn,如實向我中心報送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運營主體配合情況、存在風險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內容。
(二)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及上報
企業應及時將事故相關信息上報至“新能源汽車事故上報平臺”(https://qcdtjcxt.miit.gov.cn/smdvs/),并主動開展事故調查,具體要求如下:
1.事故發生后,企業應在24小時內(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12小時內)完成事故基本信息上報。
2.企業應在5日內完成事故詳細信息上報,包括車輛唯一性特征信息、車輛主要技術特征和性能指標、現場記錄、失火前和失火時的描述、救援滅火過程、車輛使用維護信息、企業監測平臺事故車輛事故當天以及前三個月監測數據等。
3.企業應在15日內按要求上傳事故全面分析技術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事故詳細信息及處理情況介紹;事故車輛基本情況;事故車輛使用及售后服務信息;該車型動力電池、模組、pack相關技術介紹;事故車輛的勘驗及分析;企業平臺數據分析;事故原因及改進措施等。
如發現企業存在未按規定上報、隱瞞不報、提供虛假材料及不配合開展事故調查等情況的,我中心將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視問題性質、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約談、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暫停或撤銷產品《公告》等處理處罰手段。
(三)加強部門協同
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并與本地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加強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證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有序推進。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