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發改委解讀《關于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日前,湖南發改委解讀《關于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主要優化內容為:
一是優化峰谷時段。午間11:00-12:00由高峰調整為平段,12:00-14:00由高峰調整為低谷,預計可釋放電力需求300萬千瓦;低谷和平段時間連續執行,16:00-24:00為高峰(尖峰)時段,0:00-16:00連續16個小時為低谷時段或平時段;減少尖峰小時數,取消9月尖峰時段,全年尖峰電價小時數減少120小時。
二是擴大執行范圍。一是100千伏(千瓦)以下工商業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為進一步挖掘用戶調峰積極性,將分時電價執行范圍擴大至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工商業用電用戶。二是將“醫院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改為“醫院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政策或選擇執行平段電價”。原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的醫院可根據自身用電情況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政策或繼續執行平段電價。
原文如下:
《關于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更好引導用電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推進我省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我委印發了《關于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什么是分時電價政策
電能是一種特殊商品,無法大規模存儲,生產與消費需要實時平衡,不同用電時段耗用的電力資源不同,供電成本差異很大。分時電價機制是基于電能時間價值設計的、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安排。將一天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等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使分時段電價水平更加接近電力系統的供電成本,以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盡量在高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2021年,我省調整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后,引導工商業用戶平均削峰填谷負荷達270萬千瓦,最高月份達317萬千瓦,占最高負荷的8%,在度夏度冬電力保供中發揮了關鍵作用。部分用戶充分利用谷時電價政策,調整生產時序,其用電價格遠低于全省工商業電價平均水平。
二、為什么要優化分時電價機制
一是有利于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近年來,隨著全省新型電力系統快速推進,發、用兩側負荷特性發生了重大變化,全省光伏裝機爆發式增加。截至2025年5月底,裝機規模已超過2430萬千瓦,遠超用電增長需求,特別是午間光伏出力高峰期間,電力供應遠大于求。優化分時電價機制,能夠提升我省新能源消納水平,推動我省新型儲能發展,緩解保供季節的能源安全風險。
二是有利于降低全省工商業用電成本。我省今年8月將啟動現貨市場整月結算試運行,10月開始現貨市場連續試運行。現貨市場電價是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實時調整的,由于午間電力供遠大于求,預計午間電源側市場交易價格較低。通過優化分時電價機制、擴大午間電力需求,全省午間購電成本將進一步下降,從而帶動全省工商業用戶電價水平整體下降。
三是有利于企業連續生產運營。原分時電價政策白天高峰和平段嵌套,低谷和平段不連續,對工業企業特別是商業用戶連續生產經營產生一定影響。時段劃分優化后,連續16個小時為低谷時段或平時段,能夠推動企業合理安排生產。
三、主要優化內容
一是優化峰谷時段。午間11:00-12:00由高峰調整為平段,12:00-14:00由高峰調整為低谷,預計可釋放電力需求300萬千瓦;低谷和平段時間連續執行,16:00-24:00為高峰(尖峰)時段,0:00-16:00連續16個小時為低谷時段或平時段;減少尖峰小時數,取消9月尖峰時段,全年尖峰電價小時數減少120小時。
二是擴大執行范圍。一是100千伏(千瓦)以下工商業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為進一步挖掘用戶調峰積極性,將分時電價執行范圍擴大至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工商業用電用戶。二是將“醫院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改為“醫院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政策或選擇執行平段電價”。原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的醫院可根據自身用電情況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政策或繼續執行平段電價。
四、對工商業用戶的建議
具備靈活調節能力的用電企業,建議通過調整用電時段安排,增加谷段用電、減少峰段用電,從而節約用電成本。調節能力弱的用電企業,尤其是用電負荷集中在高峰負荷時段的用戶,建議改進生產方式或建設儲能設施(如儲熱、儲冰),通過優化用電曲線,避免因分時電價導致的用電成本提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企業主動了解政策、熟悉政策,選取最適合自己、最經濟的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方式,簽訂合理的市場交易合同。
政策文件如下: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湘發改價調規〔2025〕385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各地方電網公司,各增量配電網公司,有關電力用戶:
為推進我省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結合我省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性等因素,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分時電價政策進行了優化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一)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監獄生產企業及城鄉供水企業生產、廣播電視臺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等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外,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執行分時電價。
(二)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適宜錯峰用電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污水處理廠、醫院、農業生產用電用戶、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或平段電價。以上選擇確認后保持一年不變,除新裝用戶外均為次月生效;用戶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按原方式計費。
二、時段劃分
(一)全年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時段劃分如下: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00-24:00。
(二)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其中,7月、8月尖峰時段為20:00-24:00;1月、12月尖峰時段為18:00-22:00。
三、浮動比例
(一)工商業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費不參與浮動。高峰、平段、低谷浮動電價比為1.6: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
(二)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用電價格由平段電價和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構成,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按0.07元/千瓦時標準執行。
(三)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農業生產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為目錄銷售電價,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浮動比例與工商業用電一致,目錄銷售電價中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四、其他事項
(一)做好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各時段市場交易價格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結算時上網電價按我省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二)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分時電價損益,盈虧資金要及時傳導給全體工商業用戶。
(三)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加強對工商業用戶用電指導,幫助企業了解政策變化;用戶根據自身用電特性做好生產安排,提升政策執行效果。
(四)定期開展分時電價效果評估,根據我省電力系統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分時電價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調規〔2021〕848號)同時廢止,過去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