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珠海市電化學儲能安全監管辦法征求意見
7月4日,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公開征求《珠海市電化學儲能安全監管辦法》《珠海市用戶側電化學儲能安全技術導則》意見。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額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時的電化學儲能的運行和監督管理。其他電化學儲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但移動式電化學儲能電站除外。
電化學儲能選址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要求,應充分考慮安全條件,不得貼鄰或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具有粉塵、腐蝕性氣體場所,不得設置在重要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應避開重要水源衛生保護區、歷史文物古跡保護區。
鋰離子電池儲能單元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高層建筑、商業綜合體或人員密集區。
獨立選址的電化學儲能及非獨立選址的電化學儲能附屬房建工程,其業主(項目法人)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非獨立選址的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在既有用地,即用地紅線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電化學儲能的,項目設施設備部分不屬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范圍,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規范與標準要求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
電化學儲能項目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安全分析、明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計劃開工與投產時間、項目總投資額等。備案項目應在建設內容中明確本項目為電網側儲能電站、電源側儲能電站、用戶側儲能電站或用戶側儲能設備。
開展電化學儲能電站建設前,業主(項目法人)應向項目屬地供電企業提出并網申請。
開展電化學儲能電站并網檢測應當委托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并網驗收前,要完成電站主要設備及系統的型式試驗、整站調試試驗和并網檢測。
作為黑啟動電源的電化學儲能電站應通過黑啟動試驗并提交合格的試驗報告。
電化學儲能電站在正式投運前應通過連續試運行。
用戶側儲能選址應避開洪澇災害影響區,避免選在盆地、積水低洼地。選址應與廠區內的火災、爆炸風險點保持相應的安全間距。廠區內選址應與周邊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設置相應的安全間距。不應設置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應設置在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內,且不宜設置在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控制范圍內。
鋰離子、鈉離子電池預制艙(柜)距離站外道路不應小于3m,道路轉彎處除外。確有困難時,電池預制艙與站外道路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墻,且電池預制艙距離站外道路不應小于1m。
鋰離子、鈉離子電池預制艙距離站內道路不應小于1m。
當整體占地面積不大于50平方米時,多個小型電池預制艙(柜)可成組布置,按照整體考慮其道路距離、防火間距等。
原文如下:
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公開征求《珠海市電化學儲能安全監管辦法》《珠海市用戶側電化學儲能安全技術導則》意見的通告
為規范我市電化學儲能規劃、建設和運行,促進電化學儲能有序、安全、健康發展,我局牽頭起草了《珠海市電化學儲能安全監管辦法》,并組織編制了《珠海市用戶側電化學儲能安全技術導則》,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在線提交;
二、電子郵件:zhfgjnjk@zhuhai.gov.cn;
三、郵遞信件: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東路2號市政府大院5號樓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408室能源安全監管科(郵政編碼:519000);
四、咨詢電話:0756-2254525。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附件:1.《珠海市電化學儲能安全監管辦法》
2.《珠海市電化學儲能安全監管辦法》起草說明
3.《珠海市用戶側電化學儲能安全技術導則》
4.《珠海市用戶側電化學儲能安全技術導則》起草說明
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4日
附件
珠海市電化學儲能安全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 為規范電化學儲能有序、安全、健康發展,支撐構建新型電力系統,預防和杜絕供用電安全事故,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電力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電力監管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令第432號)《廣東省供用電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珠海經濟特區電力設施保護規定》(2022年修正)《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消防救援局辦公室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安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5〕6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電化學儲能,是利用化學電池作為介質存儲電能、在需要時予以釋放的技術和系統。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電網側電化學儲能電站] 電網側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以獨立市場主體身份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的電化學儲能。具體包括:
(一)電網租賃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具備調度直接控制條件,直接與電網公司簽訂租賃等相關協議,建設及運行相關成本納入輸配電價的電化學儲能電站。
(二)獨立共享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具備調度直接控制條件,可與新能源發電企業簽訂租賃協議,以獨立市場主體身份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但建設及運行相關成本不納入輸配電價的電化學儲能電站。
第五條[電源側電化學儲能電站] 電源側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由電源主體在新能源風電、光伏及其他電源的廠(場)區內建設的電化學儲能。該類型儲能電站可與電源以聯合體身份,或以獨立市場主體身份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具體包括:
(一)新能源配建獨立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由新能源場站自建,且具備獨立接受調度直控、獨立參與市場條件的電化學儲能電站。
(二)新能源配建聯合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由新能源場站自建,不具備調度直接控制條件、無法獨立參與市場的電化學儲能電站。
(三)火電聯合調頻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由火電廠自建,不具備調度直接控制條件、無法獨立參與市場的電化學儲能電站。
第六條[用戶側儲能電站] 用戶側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并網點在在用戶側內部場地,可通過聚合以虛擬電廠身份滿足調度直控、參與市場交易條件,接入公用電網運行的電化學儲能系統。
第七條[用戶側儲能設備] 用戶側電化學儲能設備,是指直接接入用戶內部配電設施,所儲電能用于用戶內部消納,不參與市場調度,不接入公用電網運行的電化學儲能系統。
第八條[電化學儲能電站工程性質] 電化學儲能電站的建設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文件執行。建成后接入公用電網運行的電化學儲能電站建設要嚴格按照《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實行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項目安全總體要求]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要強化項目安全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要對電化學儲能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備查;在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對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項目投運一定時間后開展安全后評價,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第十條[手續辦理]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要依法依規做好項目備案、規劃選址、規劃許可、環評、安全預評、能評、質量監督、消防審驗、并網驗收(用戶側儲能設備除外)工作。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具體流程參見附表。
第二章 規劃選址
第十一條[風險評估]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在選址及立項階段,應加強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合理確定電化學儲能選址、布局與安全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選址限制] 電化學儲能選址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要求,應充分考慮安全條件,不得貼鄰或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具有粉塵、腐蝕性氣體場所,不得設置在重要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應避開重要水源衛生保護區、歷史文物古跡保護區。
鋰離子電池儲能單元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高層建筑、商業綜合體或人員密集區。
第十三條[工程規劃] 獨立選址的電化學儲能及非獨立選址的電化學儲能附屬房建工程,其業主(項目法人)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非獨立選址的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在既有用地,即用地紅線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電化學儲能的,項目設施設備部分不屬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范圍,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規范與標準要求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十四條[備案管理] 電化學儲能實行屬地備案管理。項目業主須登錄“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系統”(<http://www.gdtz.gov.cn/index.action>) ,向項目屬地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備案申請及有關資料。在材料齊備的條件下,項目屬地發展改革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出具《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電項目配建的電源側儲能項目可與主體工程執行同一備案或核準流程。電化學儲能作為源網荷儲一體化等應用場景項目組成部分的,可以單獨辦理備案,也可以在項目整體中統籌辦理核準(備案)。
第十五條[備案內容] 第一條
第十六條[備案變更] 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名稱,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等發生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業主(項目法人)應當在發生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備案系統修改相關信息。
第四章 設計施工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三同時] 電化學儲能建設項目要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和使用,嚴格履行項目安全、消防、環保等管理程序,落實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資質要求]承擔電化學儲能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九條[設計審查] 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電化學儲能項目,業主(項目法人)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項目規劃設計工作,設計文件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設計應加強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合理確定儲能電站選址布局、儲能技術選型和安全設施配置,并滿足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規范及國家能源局關于防止電力安全事故的相關要求。安全設施的配置應滿足工程施工和運行維護安全需求。
第二十條[消防設計] 電化學儲能項目的業主(項目法人)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確保設計文件符合《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2)、《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規程》(GB/T42288-2022)、《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51048-2014)、《預制艙式鋰離子電池儲能系統技術規范》(GB/T 44026-202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國家(行業)標準,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第二十一條[施工安全]電化學儲能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電化學儲能的業主(項目法人)應依法依規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加強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監控,并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規程》(GB/T 42288-2022)要求,全面落實設備把關、到貨抽檢、施工管理、施工驗收等各項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質量監督] 電化學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國家相關規定接受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不接入公共電網運行的,或接入公共電網運行但功率5兆瓦以下電化學儲能電站建設工程,不需進行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竣工驗收]竣工后,業主(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依照國家(行業)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電化學儲能項目,建設單位(或業主)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消防設計、施工,并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消防備案。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電化學儲能項目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五章 并網運行
第二十四條 [并網申請] 開展電化學儲能電站建設前,業主(項目法人)應向項目屬地供電企業提出并網申請。
第二十五條[并網準備] 開展電化學儲能電站并網檢測應當委托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并網驗收前,要完成電站主要設備及系統的型式試驗、整站調試試驗和并網檢測。
第二十六條[黑啟動]作為黑啟動電源的電化學儲能電站應通過黑啟動試驗并提交合格的試驗報告。
第二十七條[試運行] 電化學儲能電站在正式投運前應通過連續試運行。
第六章 儲能設備和系統安全管控
第二十八條[設備和系統選型] 選用的電化學儲能電池、電池管理系統(BMS)、超級電容、超級電容管理系統(CMS)、儲能變流器(PCS)、能量管理系統(EMS)等設備及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要求,并通過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九條[梯次利用動力電池] 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化學儲能不得使用梯次利用動力電池,但取得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的除外。
第三十條[電池溯源] 儲能電池生產企業要在生產環節落實相關國家標準及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關于儲能電池等相關產品的互認協同和溯源要求。
第三十一條[強化認證產品選用]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應選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并保留產品認證資料。
第三十二條[到貨抽檢]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應加強電化學儲能電池及管理系統等儲能產品在采購和使用中的質量管理,采購合同中應明確對采購產品的質量要求,索要并保存產品檢驗報告;到貨抽檢應當委托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抽檢選樣要滿足批次和產品一致性抽樣要求,抽檢結果應當滿足國家(行業)標準安全性能技術要求。
第三十三條[退役管理]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應當履行儲能項目退役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案,明確退役條件、處理程序和應急預案。當達到《電力儲能用鋰離子電池退役技術要求》(GB/T 43540-2023)或循環壽命達到設計值時,應委托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禁止將退役電池擅自改裝再用于儲能領域或進行非法拆解。
第三十四條[隱患整改] 電化學儲能項目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業主(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隱患消除前,應落實保障安全的有效防范措施,不能確保安全的,應停止使用。整改后仍無法滿足相關安全要求的儲能項目,應及時退役并報告原備案機關。電化學儲能項目的拆除、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
第七章 企業主體責任
第三十五條[業主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電化學儲能的業主是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對產權歸屬于本單位的電化學儲能安全全面負責。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要積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關電化學儲能的安全運行規章制度,強化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加強現場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強化應急能力建設,保障安全運行,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切實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第三十六條[其他主體安全生產責任]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委托他人運營維護的,須簽訂委托運維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雙方共同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受委托方應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三級或以上資質。業主應對運維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監督運維單位嚴格執行運行維護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與國家(行業)標準,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將場地出租、出借、轉讓給他人建設電化學儲能的,場地方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約定做好管理區域內電化學儲能的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日常巡視中如發現安全隱患問題,應及時告知業主(項目法人)和運維單位,并督促其及時消除隱患,如遇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停止運行、消防應急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產權分界點]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與電源、電網、用戶之間對各自設施設備的運維責任按照約定的產權分界點確定。
第三十八條[值班] 額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應設置現場值班人員。極端天氣時,電化學儲能電站均應設置現場值班,做好人員值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儲能電站,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三十九條 [定期自檢]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和運維單位要定期對電化學儲能開展檢測、運行維護、安全隱患排查。應加強電化學儲能的日常巡檢,確保每天至少線上巡檢2次,每周線下巡檢1次。特殊季節和極端天氣前后應開展針對性專項巡檢,并做好巡檢記錄。
檢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隱患;如發生場地水浸、人員觸電等安全事故,應立即采取切斷電路、啟動消防處置等應急措施,全力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
第四十條[年度檢修]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應每年安排檢修,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檢修作業;及時評估儲能系統健康狀態,制定或調整運行維護檢修策略。
第四十一條[運行監測] 儲能電站、分散式儲能裝置應設遠程監控平臺和就地監控系統,并設置分級報警功能,確保全天24 h實時監控。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運維單位應做好電站運行狀態監測工作,實時監控儲能系統運行工況,定期開展主要設備及系統的檢查,開展電池系統健康狀態的評估與檢查,及時處理異常情況;對汛期可能產生積水、山體滑坡的區域提前采取安全防范、停止運營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 電化學儲能的業主(項目法人)、運維單位、用戶應依法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運用廣東社會消防管理應用平臺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消防工作,依法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及時整改消防安全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發生,提升儲能電站(設備)抵御火災能力,相關檢查、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依法建立健全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三條[技能與安全培訓] 電化學儲能用戶應當對員工編制年度電化學儲能安全培訓計劃,重點圍繞安全風險、防范措施、消防安全、應急處置等內容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建立健全教育培訓檔案。要對新上崗、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人員開展崗前技能和安全培訓。重點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專業技能考核。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運維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四十四條[應急管理]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運維單位應與本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消防救援聯動機制。加強應急能力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結合電化學儲能事故特點,編制本單位應急預案,屬于電化學儲能電站的,主動向本地區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報備;屬于電化學儲能設備的,主動向本地區行業主管部門報備,上述應急預案須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門;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運維單位每半年要組織開展一次電解液泄漏處置、電池熱失控、火災等演練,及時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四十五條[事故報告與應對] 電化學儲能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信息安全事件時,電化學儲能項目各相關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相關單位應立即組織力量處置,并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全力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章 監測監管
第四十六條[監測平臺] 電化學儲能項目各有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在省級電化學儲能數據監管平臺(注明平臺網址)上報送電站性能、電站運行狀態,電站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填寫和更新項目內容等,并建立項目建設、運行信息的統計報送機制,實現信息化管理。珠海供電局于每月15日前通過數據監管平臺向市發展改革局報送上月電化學儲能建設、運行及調用情況。
第四十七條[監管原則] 電化學儲能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八條[屬地安全監管] 各區人民政府統籌電化學儲能項目建設、運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安全聯合監管和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專項監管和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依法予以處理,落實屬地政府管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行業監管]全市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化學儲能安全納入本行業本系統安全生產范疇,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管。
第五十條[部門監管] 本市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職能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職責做好電化學儲能項目備案、規劃選址、規劃許可、用地、環評、能評、質量監督、消防審驗、標準體系、并網安全、運行安全等安全監管工作。相關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協助開展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如下:(略)
第五十一條[線索移交] 無安全生產管理權限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應移送給有安全生產管理權限的部門處理;未明確的,移送給屬地政府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名詞解釋] 電化學儲能業主(項目法人)是指對電站擁有所有權或主要投資權益,承擔項目的規劃、選址、建設、運營等相關工作,并對電站建設質量和運營安全負責的法人實體。
電化學儲能項目各有關單位包括參與電化學儲能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運維單位、使用單位、場地提供單位等。
第五十三條[參照執行] 其他儲能的安全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解釋主體] 本辦法由珠海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
附件2
《珠海市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辦法》
起草說明
一、出臺背景及依據
(一)出臺背景
在 “雙碳” 目標深入推進的背景下,隨著“峰谷套利”的推廣,用戶側對于儲能的需求將進一步擴大,電化學儲能作在我市將迎來高速發展期。據統計,我市2025年電化學儲能新增裝機總量預計將在235MW·h以上,超過歷史總額。然而,電化學儲能電站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安全風險,如熱失控、火災爆炸等,且缺乏統一的安全管理規范,導致安全隱患突出。為規范珠海市電化學儲能電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電化學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電力監管條例》《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珠海經濟特區電力設施保護規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消防救援局辦公室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安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5〕6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二、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一)企業及專家咨詢論證意見采納情況
在辦法編制過程中,多次組織大學教授、企業代表和行業專家召開咨詢論證會,針對辦法中可能存在操作性不強的條款進行了多輪修改完善。例如,在項目備案、設計施工等環節,充分吸收了企業提出的簡化流程、明確資質要求等建議,確保各項要求具備切實可行的執行標準。經過充分溝通與反復打磨,辦法得到了企業與專家的認可,為后續工作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行政系統內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辦法初稿形成后,在行政系統內廣泛征求了工信、自然資源、生態、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供電等相關單位以及各區(管委會)的意見。各單位從自身職能出發,共提出了80條意見建議,我局對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研究,與專家進行反復討論,其中采納10條,部分采納10條,不采納20條,進一步優化了辦法內容,在規劃選址、消防驗收、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優化調整和細化要求,確保辦法與各部門工作有效銜接。
三、目標任務
本辦法的目標任務是建立健全珠海市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體系,規范電化學儲能電站從規劃選址、項目備案、設計施工到并網運行、退役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發生,保障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穩定、可靠運行,推動珠海市電化學儲能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主要內容
本《珠海市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辦法》涵蓋九個關鍵部分,具體包括:
(一)總則:明確辦法的制定依據、定義、適用范圍和類型劃分,界定了電網側、電源側、用戶側儲能電站及用戶側儲能設備的概念。
(二)規劃選址:提出風險評估要求,明確選址限制條件,創新性地規定了既有場地建設儲能項目的規劃手續辦理方式。
(三)項目備案:實行屬地備案管理,明確備案流程、內容和變更要求,確保項目備案規范有序。
(四)設計施工:強調建設項目 “三同時” 原則,明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要求,規范消防設計、施工安全、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等環節。
(五)并網運行:規范并網申請、準備、驗收和試運行流程,確保儲能電站符合并網標準要求。
(六)儲能產品設備及系統安全管控:對設備和系統選型、梯次利用動力電池使用、電池溯源、到貨抽檢、退役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強化產品設備安全管理。
(七)企業主體責任:明確業主(項目法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委托運維、產權分界點管理、日常管理、值班、定期自檢、年度檢修、運行監測、消防安全、技能與安全培訓、應急管理、事故報告與應對等工作。
(八)監測監管:建立監管平臺和信息報送機制,明確屬地安全監管、行業監管和部門監管職責,強化安全檢查和線索移交。
(九)附則:對相關名詞進行解釋,規定參照執行、解釋主體、本數和有效期等內容。
五、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建設的額定功率不低于 100 千瓦或能量不低于 100 千瓦時的電化學儲能設施的運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電網側、電源側、用戶側儲能電站及用戶側儲能設備。其他電化學儲能設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移動式電化學儲能電站除外。
六、執行標準
本辦法執行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如《消防設施通用規范》《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規程》《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預制艙式鋰離子電池儲能系統技術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確保電化學儲能電站的建設、運行等環節符合安全要求。
七、有力舉措
(一)全生命周期管理:從規劃選址到退役管理,對電化學儲能各環節進行嚴格規范,實現全過程安全管控。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明確業主(項目法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和應急能力建設。
(三)多部門協同監管:建立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相結合的機,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監管合力。
(四)嚴格產品設備管控:對儲能產品設備的選型、檢測、驗收等環節提出要求,確保設備質量安全。
八、、新舊政策差異
此前珠海市缺乏專門針對電化學儲能的安全管理政策,本辦法為首次制定。與以往零散的相關規定相比,本辦法全面整合了電化學儲能電站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求,形成了系統、完整的管理體系,填補了珠海市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空白,在規劃選址、項目備案、設計施工、并網運行等方面作出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
九、特色亮點
(一)創新規劃選址管理:對既有場地建設儲能項目簡化規劃手續,提高了政策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二)明確梯次利用要求:規定新建儲能電站不得使用梯次利用動力電池,特殊情況需取得安全評估報告,從源頭保障安全。
(三)強化應急聯動機制:要求儲能電站與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定期開展聯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注重信息化監管:利用省級電化學儲能數據監管平臺,實現對儲能電站運行狀態的實時監控和信息共享,提升監管效率。
(五)強化行業監管:目前全市各行業管理部門將電化學儲能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管理范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電化學儲能安全工作。